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523,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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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高健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意聯數位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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