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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曼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逾期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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