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643,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承澤即京城明珠酒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債務人京城明珠酒吧即張承澤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迄今尚有共計新臺幣321,290 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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