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644,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亞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4號)債務人范亞嫻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2,287元, 專案補償款2,408 元, 共計新臺幣24,695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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