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信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新臺幣1,436元之計息期間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