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光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止,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之計算,須具備本金、計息期間及利率,三者缺一不可,債權人雖補正而未查報計息期間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說明未合,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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