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712,2011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釋明狀中敘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1,102 元,係截至民國96年3 月31日止債務人所積欠之本金181,087 元及已結算利息之總額,有債權讓與聲明書暨釋明狀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復請求自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中民國95年2 月28日至民國96年3 月31日之利息請求部分,顯為重複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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