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759,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鈺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票號為TH No451182 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不得為追索,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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