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764,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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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鳳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北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家芸(原名安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764號)(一)
債務人鳳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7年9
月25日邀同其他債務人顏北辰、安家芸原名安玉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貸款30,000,000元正,並簽發面額30,000,000元整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
借款期間自97年9月30日起至117年9月30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97年9月30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2.71%加0.28%計為年利率2.99%,機動調整,並自99年9月30日起,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加0.75%計算;
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另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此有借據可稽。
詎100年5月30日繳息還本日未獲債務人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債務人均未置理,迄今債務人等尚欠聲請人本金債務29,813,59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二)
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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