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04,201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楊函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景星
湯碧霞
巷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4號)( 一) 、債務人蔡景星邀相對人湯碧霞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
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 。
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576,6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67,405元為消費款;
405,671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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