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20,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郁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820號)(一) 債務人許郁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6,025 元正未給付,其中4,752 元為消費款;
475 元為循環 利息;7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許郁媚於94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自94年1 月11日起至101 年1 月11 日 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3日止累計
19,506元正未給付,其中19,375元為本金;
117 元為 利息;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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