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21,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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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興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821號)(一) 、債務人陸興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
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75,396元正未 給付,其中36,935元為消費款;
34,861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陸興民於95年1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 元 ,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1,163 ,231元正未給付,(其中598,927 元為本金,564,304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 、債務人陸興民於93年6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 元 ,約定自93年6 月17日起至98年6 月17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567, 200元正未給付,其 中369,910 元為本金;
166,479 元為利息;
30,811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債務人陸興民於93年6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 元 ,約定自93年6 月10日起至96年6 月10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
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
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
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0日止累計294,797 元正未給付,其中203,359 元為本金;
87,744元為利息 ;
3, 6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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