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42,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彭怡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善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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