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施仁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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