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致政
高穎秀
林阿木
20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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