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46,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澔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宥閎(原名秦正良)

王 麟
秦清雲

留沛瀅(原名留秀升)

林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