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854,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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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志雄、陳鋒英、李棟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及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若請求不同應分別表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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