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0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黛 琵(DEPI FAJARWAT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黛 琵(DEPI FAJARWATI)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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