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票,9903,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洪春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來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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