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票,9966,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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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
聲 請 人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相 對 人 許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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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9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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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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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5月26日│10,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
├──┼──────┼──────┼──────┼──────┼─────┤
│002 │100年6月7日 │12,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
├──┼──────┼──────┼──────┼──────┼─────┤
│003 │100年6月7日 │10,00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WG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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