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票,9998,2011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998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yao Jovenal Magno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居留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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