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334,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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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李旻螢
徐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債權讓與證明書,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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