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417,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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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笙資訊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41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3日收到本院駁回裁定,惟聲明人前已於同年月17日即補正文件入院,聲明人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然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聲明人於法院以不合法駁回前之補正,仍為有效等語。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明人即本件聲請人確於本院駁回裁定送達前補正文件入院無訛,是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417號裁定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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