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477,2011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柯淑麗
相 對 人 楊家銘
朱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 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朱銘哲」之記載,應更正為「朱明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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