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532,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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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邴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受讓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結果,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出境,即未再入境,顯未居住於戶籍址,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100年9月5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134465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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