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572,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王高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榮、周曼麗及周啟棟間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榮、周曼麗及周啟棟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5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1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6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僅提出同意書影本為證,本院形式上審查,尚難據此認定上開文書之真偽。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印鑑證明之正本,聲請人迄未補正。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