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591,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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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林淑貞
相 對 人 鄧玉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全字第8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各曾提存新臺幣8萬元,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36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已終結,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3698號(含100年度取字第2267號)卷宗,上開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業經聲請人依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本院提存所取回,已無從返還聲請人。

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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