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聲,1739,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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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張謝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九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合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而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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