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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台灣勝堡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73年度全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000元,並以鈞院73年度存字第48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提存事件(本院73年度存字第4894號)前已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現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49號審理中。
是以,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審理終結前,即再就同一事件而為相同之聲請,核屬無必要之重複聲請。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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