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蔡文達
相 對 人 黃秀蓮(即許茂秋
黃秀英(即許茂秋
黃秀美(即許茂秋
黃秀玉(即許茂秋
黃世清(即許茂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拾伍元整,准予返還」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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