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國,49,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49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0年度國字第49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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