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婚,441,2011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41號
原 告 林煜鑫
被 告 王糖糖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財產上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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