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12,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陳明政
相 對 人 鄧秀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5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為強制執行,致聲請人財務凍結,亦生資金運轉之困難。

然本案迄今尚未繫屬於法院,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請求鈞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債權,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4日以100年度家全字第22號准予假扣押,並進行強制執行(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21號),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惟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分配剩餘財產訴訟,現於本院100年度家調字第626號繫屬中,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