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18,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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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桂大正律師(即被繼承人翁美滿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翁美滿亡)生前最.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桂大正律師為被繼承人翁美滿(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八四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美滿之遺產管理人,並依前揭裁定與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家催字第十三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翁美滿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間並無人承認繼承、申報債權或陳明願受遺贈,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九五一號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翁美滿之遺產,而被繼承人翁美滿遺有臺北市○○區○○段四小段四二○、四二六地號及二二三五、二二三六、四一二八建號之房地,債權人分別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及匯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聲請人與其等協調後,前者同意以新臺幣(下同)二千零六十萬元、後者同意以六百三十萬元結清被繼承人翁美滿積欠其等之債務,聲請人遂將上開土地以買賣價金匯入其等清償貸款專戶,並取得清償證明,另所欠稅捐亦已繳納完畢,被繼承人翁美滿已無任何財產及遺留任何債務。

茲因被繼承人翁美滿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任其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八年度司家催字第十三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九年家聲字第九五一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報公告、財產查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函、房屋貸款預定塗銷抵押權同意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清償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足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因聲請人之聲請,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解任。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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