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聲,762,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潘輝
相 對 人 謝三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南縣人民法院(1996)南茅民初字第101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因情感破裂,經大陸地區南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等情,業據提出大陸地區南縣人民法院(1996)南茅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明書、湖南省長沙市蓉園公證處(2011)湘長蓉證字第6885、6886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059087、059089號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應予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