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家訴,308,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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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呂永華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永群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遺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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