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智,36,201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6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租與
契約為合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 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確認專利租與契約為合資契約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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