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13,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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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蔡玉英
李建輝
李淑琦
李淑芬
李淑芳
李慧菁
李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消字第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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