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3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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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俊蓉
原名李香麟)九號.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薪資證明請表明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金、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付)。
二、提出扶養費明細及證明文件、受扶養人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如尚在就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八年、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所有帳戶存摺影本,並陳報共同扶養人(並請釋明扶養能力)。
三、臚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含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勞健保費及所繳納稅捐)明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釋明既於新北市五股區工作,何以在臺北市文山區租屋居住。
五、陳報自一00年一月一日起迄今是否仍持續領取社會局補助?如是,每月領取之補助金額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明所負債務是否俱為保證債務?及為李清樸、李濤名擔任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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