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77,2011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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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陸姵瑜(原名陸慧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一、依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5日民事陳報狀附件四員工職務證明書所示,聲請人現任職於百事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百事興公司),又依該陳報狀第17點所述,每月收入36,500元,惟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聲請人於99年6至8月任職於百事興公司期間之薪資發放明細表,每月薪資分別為45,627元、47,611元、40,066元,而迄今每月薪資僅剩36,500元,原因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99年9月至100年9月之薪資發放明細表或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薪資是否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如遭執行,請說明執行之債權人、何時開始執行、現執行情形如何?並提出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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