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82,2011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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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明德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明德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1項、第153條、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經營「有德電機行」資金調度失敗入不敷出,積欠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匯豐台灣銀行、遠東銀行、永豐銀行、萬泰銀行、台新銀行、大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無擔保之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1,083,742 元,嗣因上開商行結束營業,僅靠打工每月收入約20,000元維生,致無力償還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先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委託代理人胡鳳嬌律師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銀行申請進行債務協商,而花旗銀行收件後逾30日尚未開始協商,爰依消債條例第153條規定,逕向本院聲請更生。
又聲請人未經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聲請更生云云。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協商申請書、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財產歸屬清單、所得清單、
銀行存摺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屬實。另查,依聲請人陳報
其聲請前5 年內有於94年至97年年間從事經營「有德電機行」之營業活動,經核聲請人提出國稅局於上開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核定營業收入分別為584,266 元、920,105 元、986,696 元、48,286元,有原告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4 份可稽,乃計
算上開年度每月平均營業額分別為48,688元、76,675元、82,225元及48,286元,均在20萬元以下,故聲請人係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稱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為該條例所稱消費者,自有上開條
例之適用,先此敘明。又查,有關本院函詢聲請人最大債
權人花旗台灣銀行兩造前置協商之情形,雖函覆略以:聲
請人已於100 年3 月接獲債務人前置協商之聲請,並依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時所留之通訊地址為為「臺北市○○區
○○街46巷5 號之1 」寄送面談通知函,請其至本行面談,通知二次無故不到場,本行即寄送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
至上開地址,故本件前置協商債權人於100 年4 月19日以「通知面談後10天不到場」退件處理等情,惟查,本件聲請人係透過代理人胡鳳嬌律師發函向花旗台灣銀行聲請債
務協商,所附申請書上除留有聲請人戶籍地及通訊地外,
亦留有聲請人通訊市內及行動電話,且係以代理人律師名
義發函,函文說明二亦記載「請於函到1 個月內進行協商
,如未於期間內通知協商,視為協商不成立,申請人將直
接聲請更生,為為貴我雙方權益,請儘速安排,以利前往
協商,聯絡人胡鳳嬌律師」,其下並留有代理人地址及電
話二支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律師函及回執在卷可證,而
花旗台灣銀行於100 年3 月間收受該函後,未依函所留之聯絡人地址、電話通知協商,而僅依聲請書所留聲請人通
訊地發函通知,對聲請人而言,難認已發生通知協商之效
力,故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後
,自請求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等情,堪認可採,故依同條例第153條,聲請人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並無違誤,復此敘明。
(二)再查,聲請人所陳報聲請更生前積欠債權人債務金額約1,083,742 元,其於98年3 月後,無固定工作,僅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15,000元,聲請前2 年收入平均每月17,341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3,050元,僅剩4,291元,是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上開債務之虞,堪認可採

四、綜上,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花旗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之聲請,為最大債權銀行接到聲請人之申請後30日內不開始協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規定,聲請人自得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之進行。
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9月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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