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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俞秋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秀玉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家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家屬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
(三)被選任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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