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監宣,201,2011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劉清芬
相 對 人 劉貞慧
關 係 人 劉博文
劉天順
劉美安
楊幸純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貞慧(女、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劉清芬(女、民國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天順(男、民國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劉博文(男、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前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共同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清芬為相對人劉貞慧之母,相對人患有精神分裂等症,經延醫診治,至今毫無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另行選定聲請人、關係人劉天順、劉博文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美安、楊幸純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一準用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及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為證,而本院於鑑定人即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謝明憲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心神狀況,鑑定人鑑定意見認為相對人為精神分裂症,有幻聽、被害妄想及情緒不穩等症狀。

相對人意識清楚,外觀整齊,穿著合宜,鑑定時有眼神接觸,無明顯注意力障礙,態度尚稱合作,行為上相對人於會談過程中無特別不適當的行為,情緒反應適切,無明顯焦躁不安,言談大致切題且連貫,話量偏多,偶會出現回答偏離主題且內容鬆散之情形,須適時提醒方能回到原本主題。

相對人目前雖可執行基本生活自理功能,但因病情影響已於六、七年前無法繼續工作,尤對社會情境理解有顯著偏差,可能反應其現實感不佳。

綜上,相對人受精神分裂症影響,就其管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而言,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能力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據家人所述過往情形推測,回復可能性低等語(參見本院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及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年九月八日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是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為相對人輔助之宣告。

四、再者,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就本件選定輔助人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經查:㈠就支持系統而言:經訪視了解過後,相對人與案父母即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已共同生活多年,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對於相對人日常生活照顧無虞;

案姐劉美慧也幾乎天天致電相對人,關心相對人近況,與其通電話常長達一、二小時。

此外,關係人劉博文對相對人也十分關心,相對人就醫或是返回精神門診就診事宜,關係人劉博文均會陪同前往;

相對人出院這段期間,關係人劉博文也會前往相對人住所,關心近況。

經評估了解後,案家人彼此感情緊密,對相對人支持度強,家庭支持系統完整,凝聚程度佳。

案姐劉美慧對於相對人問題十分費心,常常四處尋求支援,積極求得解決方式。

惟案姐劉美慧長年待在國外,去年及今年回國均積極處理相對人財產之處理狀況,若平日發生問題,較不能及時趕回國處理,但案姐劉美慧仍有替相對人解決問題之意願。

雖然相對人常常獨來獨往,對於案家人詢問財產相關事項,會出現抗拒與反抗意識,但案家人仍積極與相對人進行溝通,只憂心相對人財產會遭到不肖人士詐騙或利用,這部分家人間有共識,案姐劉美慧也會召集家人共同討論。

㈡就家庭動力而言:案家屬凝聚力高,案姐劉美慧為主導及凝聚大家共識之角色,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及關係人劉博文為主要執行者,案家人皆知曉相對人之狀況,案姐劉美慧對於相對人之狀況常會與其他家人進行溝通,並對相對人情況展開討論。

提起本件聲請案家人皆有共識,惟因相對人自主性較強且因為精神疾病因素,常認為其他人的話語是想對其不利,並進而產生敵意,這部分此次相對人於住院期間,關係人劉博文及醫生部分也有與相對人進行溝通,但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真的了解此程序之意義。

社工就與案姐劉美慧及關係人劉博文訪談部分,認為案家人皆出於保護相對人之立場,擔心相對人財產遭不肖人士利用之擔心,才決定採取此保護舉動。

訪談過程中,案姐劉美慧每每講起相對人未發病之樂觀開朗的個性、美麗容貌及鋼琴才華,往往會出現不捨情感而紅了眼眶;

前陣子家族旅遊時,也感嘆著少了相對人十分不捨,並說到其實看著相對人生病後的種種舉動都十分心疼。

案家人皆了解相對人狀況,雖然在互動上,會因個性之不同,而出現溝通阻礙,像是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皆為八十多歲長者,有時觀念舉止較難改變,故互動上較易充斥著大小爭執。

而關係人劉美安個性較為嚴謹,對相對人常為指導式口氣,故與相對人感情建立較不深厚;

但案姐劉美慧與關係人劉博文皆付出許多心力與相對人進行情感維持,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與相對人間衝突較為劇烈時,案姐劉美慧也會接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暫先至美國居住,緩和彼此情緒。

關係人劉博文也會常常前往探視相對人,確認其生活上一切安全無虞。

㈢就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而言:與案姐劉美慧及關係人劉博文訪視過後,關係人劉博文對於往後照顧相對人之計畫,已有安排,關係人劉博文雖不知進行過程是否順利,但仍相信家人力量,站在相對人立場替其安排。

但經評估後,可發現關係人劉博文對相對人十分照顧,也盡力做到自己能力所及陪伴相對人。

故就關係人劉博文針對相對人居住安排及陪同就醫部分,認為關係人劉博文已有周全之考量,且案家屬皆有共識,願意採取行動共同配合,故認為案家照顧計畫可行性大。

自相對人離婚後,即與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同住,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為相對人最親近之人,對於相對人相關生活習慣或起居也十分了解,對於相對人財產使用狀況,也是出於保護意識,希冀相對人不要受到更大之傷害;

而關係人劉博文對相對人狀況十分關心,相對人出院後關係人劉博文對於相對人之居住或就醫部分也做了一番周全之考量,希冀讓相對人在最為熟悉之環境繼續生活,對於相對人之身體健康也甚為關注,希望能夠從旁協助相對人保護其財產,將來老年相對人也能有所依靠。

故經評估後,認為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及關係人劉博文具有合適及良善之監護能力,能協助相對人保全其財產之運用。

㈣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言:案姐劉美慧建議可由關係人劉美安及關係人楊幸純擔任,經聯繫過後,關係人劉美安及關係人楊幸純皆表示同意。

案姐劉美慧表示關係人劉美安個性謹慎,雖與相對人間因個性關係,情感較不深厚,但仍十分關心相對人狀況,目前也與案姐劉美慧暫時與相對人同住,照顧相對人;

關係人楊幸純對於相對人問題也常與其他家人進行討論,關於擔任此事也表示贊同,經評估後,認為關係人劉美安及關係人楊幸純皆為適合人選。

惟關係人楊幸純擔憂關係人劉美安因平日工作壓力大,身體健康堪慮,故表示若就法律程序,僅一人擔任已足,則關係人楊幸純願意單獨擔任。

㈤建議:上述訪視內容與評估意見係依訪視關係人劉博文、案姐劉美慧、關係人劉美安、關係人楊幸純與身障社區資源中心社工(相對人其他親友)所得。

關於案家人提請監護宣告一事,因關係人劉博文提及輔助宣告之可能性,關於此點,建請法院參閱醫療診斷及案家屬提供之資料,以評估相對人狀況是否可改為輔助宣告。

至於監護人選方面,評估案家人確實經過周全思考,其所提之意見,即以聲請人及關係人劉天順與關係人劉博文等三人為相對人共同監護人似無明顯不適之處。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因關係人劉美安及關係人楊幸純皆表示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社工亦評估兩人均為合適之人選。

惟關係人楊幸純提及關係人劉美安身體因素,希冀一人擔任即可,建請法院參酌案家屬意見裁定。

五、本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證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訪視報告書內容,認由聲請人、關係人劉天順與關係人劉博文三人共同擔任相對人輔助人為適當,爰選定由劉清芬、劉天順及劉博文共同擔任劉貞慧之輔助人,以保障相對人權益。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輔助宣告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選定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