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破,6,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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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次按和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唐啟賢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二、三項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一、依唐啟賢之債務總額計算後補繳裁判費。
二、唐啟賢之戶籍謄本。
三、唐啟賢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則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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