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簡上,146,2011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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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姚木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間99年度北簡字第167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696元,原告僅繳納1,995元,尚欠184,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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