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305,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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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古瑞德倈思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古增壽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古增壽於民國93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古增壽之兄長,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遲至100年8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已逾3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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