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429,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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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郁芬
相 對 人 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郁竣原名蘇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0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為擔保,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前開提存之公債債票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等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4號假扣押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500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卷宗查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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