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469,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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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9號
異 議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李秉修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0年7月18日(100)取勇字第1134號聲明異議函,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銓公司)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對本院提存所96年度存字第4270號提存事件環銓公司得領取之提存物新台幣(下同) 1,127,945元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本院提存所以民國100年7月18日(100)取勇字第1134號函提出異議,惟「對於法院提存款之執行,無論以提存人或被提存人為債務人,執行提存金或擔保物之返還請求權或交付請求權,提存所均立於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三債務人地位,得以對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事由對抗執行債權人,完全適用第三債務人之規定,雖得於異議期間表示異議,惟該異議僅能發生阻止所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變成執行命令之效果而已,對於實體上之效力均無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4號參照) ,本院提存所前開異議顯係違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它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

又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提存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270號清償提存事件,係提存人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但書應發給之現金補償,因提存物受取人即相對人環銓公司原有座落霧峰鄉○○段408、412等二筆地號土地(持分各為1893/1 00000)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設定收件字號:84年霧字第104044號,抵押權人:臺灣省合作金庫、85年霧字第121262號,抵押權人: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查封、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查封文號:臺中地方法院88年執全申字第1434號、92北市稽信義乙字第09290331502號、93年中市稅管字第09 31600875號、93 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0930204797號),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規定為相對人環銓公司提存1,127,945元,並附有「本件提存物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前揭執行案件查封及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查封文號:臺中地方法院88年執全申字第1434號、92北市稽信義乙字第09290331502號、93年中市稅管字第0931600875號、93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0930204797號)提存物受取人應提出查封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禁止處分登記之囑託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及抵押債權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僑融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領取本件提存物之證明文件後始得領取」之受取條件。

嗣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4月27日北院木99司執正字第107929號函命支付轉給上開提存物,提存所即以100年5月3日(100)取勇字第1134號函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僑融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融寶股份有限公司;

嗣又更名為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雖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等同意支付轉給本院民事執行處或無意見;

惟其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函覆相對人即受取權人即執行債務人環銓公司尚積欠地方稅款33萬8,706元、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向本所表示同意,本院提存所即於100年7月18 日以(100)取勇字第1134號函就上開支付轉給命令聲明異議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4270號、100年度取字第1134號提存宗查明屬實。

本院提存所100年7月18日(100 )取勇字第1134號函之內容,係提存所對本院執行處100年4月27日北院木99司執正字第107929號函命支付轉給之執行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該函異議對象係本院執行處,並非提存事件之提存人或受取人,該函內容亦非就提存事件關係人有關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所為之否准處分行為。

異議人就提存所聲明異議函提出異議,核與前揭提存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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