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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相 對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六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仟陸佰伍拾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無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新臺幣陸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417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3656萬後,得准予撤銷假扣押,為供擔保,曾提供3660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並經本院以99年度存字第256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今聲請變換以面額3650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無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及6萬元代之等語。
上情經本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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