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相 對 人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竺天翔
相 對 人 陳誠德
相 對 人 謝建新
相 對 人 謝素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一百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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